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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傻傻交钱了,被派驻海外的员工这么纳税最划算

2020-02-011263次阅读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那些被境内派往各海外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用什么方法节税。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选择拿被派驻国的货币作为自己的工资,而另外一些人则选择拿一部分被派驻国的货币,其余部分由派驻国以本国货币的方式打到他们的国内账户上。

 

那么到底哪种工资支付方式好呢?

 

为了叙述简便,我们先描绘一个常见场景:

 

小锦是一个持有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受雇于深圳华为。他在深圳买了房子,娶了妻子,生了孩子,一家三口居住在深圳。


最近华为把他派往香港子公司工作2年,他的雇佣合同也从深圳公司转到了香港子公司,由香港子公司支付薪水,公司帮他办理了香港工作签注。

 

由于香港和深圳距离很近,所以小锦一般周一到周五会待在香港工作,周六周日则返回深圳和家人团聚。请问到了年底他到底应该向哪个税务局申报纳税呢?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引入一个概念: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般来说,如果你被某个国家或者地区确定为居民纳税人,你就需要就你来源于全球的收入在该国或者地区纳税。


如果你只是非居民纳税人,那你只需要就来源于该国或者地区的收入在该国或者地区交税。

 

用在上面这个例子就是,如果你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那你在全球取得的收入,比如你在香港赚的钱,就要在中国交税了,如果你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那你就只需要就中国的收入交税,换言之,你在香港赚的钱就不用向中国税务局申报交税了。

 

那么接下来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判断居民和非居民。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国新个人所得税法是怎么说的: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按照这个定义,哪些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呢?分别是:

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无论在中国住多久(哪怕一天都不住),都属于居民;


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只要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年(差不多就是半年)就属于居民。

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就是非居民


那么对于“住所”这个概念,中国税法又是怎么定义的呢?


我们来看一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按照这个条款的表述,有住所这个概念其实要比我们想象的范围要大的多。


比如: 

有住所不代表有房子,即使你没有买房,是和父母或者其他亲戚住在一起,或者在外面租房,但这并不代表你无住所;

再比如: 

你到海外工作或者学习几年,但是你家人,特别是你的配偶和孩子都在国内,你也会定期回国看他们,这个也不代表你在中国无住所;

再比如: 

即使你已经移民海外了,但如果你还持有中国护照,保留中国户籍,父母亲戚都在国内,还有中国的银行账户,特别是还持有中国房产,你都有可能不能算是无住所。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什么叫做“习惯性居住”


关于这一点,税法细则就没有再进一步明确了。

 

其实在西方国家的税法中,关于居民,非居民也有类似的表述,中国税法明显是借鉴了西方税法的定义。


在西方税法中,关于习惯性居住,它们是通过一系列法庭判例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它会结合所有因素综合判断你是否是“习惯性居住”。


这些因素包括:

你的家人,特别是你的配偶和孩子居住在哪里?

你的工作所在地;

你在某国的居住时间;

你所拥有的主要财产所在国;

你持有的护照国;

你在本国有无拥有银行账户;

你在本国是否是某些协会的会员(比如XX企业家协会或者其他专业团体);

等等...

根据以上因素,看你和哪个国家的联系比较紧密,来判断你是哪个国家的税务居民。中国税务机关应该也是同样的判断思路。

 

那你可能会说:哇,那不是太主观啦。对!就是那么主观。

 

这样的结果就是,很有可能会出现两国的税务局都会认为你是自己那边的纳税居民的情况。这时候怎么办呢?

 

这时候,双边税收协定就出场了。这个是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国际协定,按照法理上来说,属于国际法,我们知道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所以如果中国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起冲突的时候,按税收协定办。

 

到目前为止,我们和世界上主要国家/地区都签订了税收协定。


虽然大部分税收协定都大同小异,但是对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咱们国家出于比如说政治考虑,还是会给予一些优惠的,比如香港特区。

 


那么回到那个例子,小锦到底算是哪里的纳税居民呢?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认为他是中国居民的理由:

他老婆孩子在深圳,他也基本上每周末回深圳;


他在深圳有房子;


他是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户籍在中国。

认为他是香港居民的理由是:

他和一家香港公司签署雇佣合同并从那家公司领取薪水;


他大部分时间都待在香港(一周5天)。 

好了,两地税务局打起来了,都认为应该归自己管,那怎么办呢?税收协定出场了,税收协定说,身份确定规则如下:

 

如果该人在一方有永久性住所,那么就是那方的居民。如果同时有永久性住所,那就看和哪个地方经济关系更密切,协定叫做“重要利益中心”

 

这样一看就清楚了,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小锦很大可能会被认为是中国纳税居民,毕竟老婆孩子在内地嘛,这样一来,惨了,他在香港赚的工资也要跑到大陆来交税了。

 

那么他在香港赚的工资还要在香港交税吗?对不起,需要。


按照税收协定第十四条,他在香港逗留超过183天,香港公司支付工资,所以他需要向香港税务局交税。

 

好消息是他在香港交过的税,在内地申报时,可以抵扣。


比如他在香港交了1万的税,而他这些收入按照中国税法算,要交2万,这时候他就只需要交给内地税务局1万就可以了。

 

我们都知道,香港的税率是世界闻名的低,小锦好不容易有去香港工作的机会,却因为没有处理好纳税居民这个问题,导致没有利用到香港的低税率,实为可惜。那么如何安排能把他变成香港纳税居民而享受到香港低税率呢?

 

很简单,就是把那些认为是中国居民的理由尽量变成香港居民的理由,比如:

他的老婆孩子如果有机会可以一起办香港签注,一起到香港生活;


如果因为工作原因,老婆暂时还无法离开深圳,那么周末老婆可以带着孩子跑去香港团聚,而不是他跑回深圳。

你看,就是这么一点细微差别,他的居民身份认定就会发生重大变化,缴纳的税金也是差之千里。

 

当然为了进一步坐实他的香港纳税居民身份,他还可以:

让老婆在香港也开一个银行户头;


在香港加入一些社团或者专业协会等等...

总之,就是尽量让他的生活重心,利益重心偏向香港就对了。

 

所以如果你有被派去税率比较低的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机会,比如香港,新加坡,迪拜等等,就不要浪费当地低税率的优势了,尽可能地让自己的生活重心,利益重心偏向当地。

 

另一方面,外派海外的时候,如果有可能,人事安排上,最好能和当地子公司签署雇佣合同并在当地领取薪水和奖金,特别是低税率国家或者地区,而不是和母公司签合同,工资国内发放的模式。


这样安排的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纳税人和中国的联系,从而被中国税务局认定为中国纳税居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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