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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行账户被香港关停后,他不得已把钱转入美国,没想到遇上了更大的麻烦……

2021-11-141479次阅读

◎作者 | Phoebe Liu

◎来源 | 高净值TIMES(ID:HNWI-TIMES)


家住北京的J先生最近有点烦。


国庆期间,香港被欧盟列入避税港灰名单。


J先生收到海外银行短信,通知他准备好信息互换。


这几年,J先生明显感觉到信息穿透的速度越来越快。以前是几年被银行“偶尔”通知一次,含糊解释一下资金来源就过去了,现在被要求出具一系列文件证明。


背后原因,是疫情加速了全球税务透明化进程。


就在今年10月5日,我们还在放国庆假期的时候,欧盟要求香港针对在其境内设立了公司、且没有实质经营的境外企业更新纳税条款,将这类公司的境外被动所得(比如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资本利得)纳入监管和征税范围内。


简单来说剑指“空壳公司”。


我们前几个月在全球企业税改文章离岸天堂再见!全球最低税率尘埃落定,中国出海企业的税务噩梦开始了中提到,全球划定了最低企业税率15%,就连一直以低税率吸引外国企业投资的爱尔兰也被要求调高门槛。


而香港由于税制原因,对一部分企业是默认“双重不征税”的,国家间的税务组织绝对不允许这种情况存在。因为这相当于给全球税务造就了一块“洼地”,很多外资会被吸引入港。


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J先生找到了我们,希望能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J先生之所以这么着急,是因为今年5月,他的一个香港私行账户被关户了,即使里面仍有几百万资金。

 

私行告诉J先生,这笔钱无法解释资金来源,且来源于美国,他们爱莫能助。关户后,私行经理告诉J先生,尽快在约定时间内提款。


J先生越来越着急,各国银行非常害怕接收来自美国的资金,他只能被迫选择在美国建立信托架构,希望在全球反洗钱行动日益严苛的当下,更灵活且安全地让自己的合法资金发挥效益,投入到全球化再生产中,也希望能给孩子提前做好保障。

 

但这之中有一个非常困扰他的问题是,建立在美国的信托实体要不要交税、在哪个层面交税?



美国信托在哪个层面交税,纳税主体是谁,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复杂到美国也得按照具体案例去划定。


它和“跨国互联网公司是不是要在服务器设立所在地纳税“一样,都属于国际税收的前沿探讨课题。


今天,我们讨论一般性情况,从信托的三个纳税实体,设立人、受益人和信托实体来探讨。


首先要明确的是,美国信托本身有两个层面会涉及到纳税:


1、在财产赠予、遗产继承方面产生的税收,这是财产在信托内部转移、递延时会涉及到的情况;


2、当财产在信托中向外投资的所得时产生的税收,这是信托资产向外流动的过程会涉及到的情况。


目前中国对这两类情况,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国际惯例,会更倾向于从“人”这一层面去征税,而不是信托本身。


在美国,情况也有些类似。如果所得在信托纳了税,个人层面就不用纳税了;如果信托在个人层面纳了税,那么信托就不用纳税了。


因为只有一层税,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考量,一定是从哪个纳税主体处能征到的税越多、越容易征到,就重点关注那个主体,这就涉及到征收顺序。


在设立人(一般是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美国会更倾向于在设立人层面征税。


以J先生的美国信托架构为例,信托设立后,他的儿子和太太作为信托受益人,美国税局会更加重点关注他的资金情况,而非孩子和太太。


这是因为近几年设立的信托,大部分是以节税和传承为目的的。


在整个信托架构中,具有“掘金”能力的往往是信托的设立人,受益人是“被照顾”的角色,所得低。


既然美国信托倾向从个人层面征税,所得高的人自然优先作为纳税实体,这么做也可以防范钱向后代流通的过程中税率降低,避免信托达到“节税”的效果。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美国信托条款规定,如果设立人在信托中保留了比较大的权益,该信托产生的所得也要由设立人来纳税。


我们常听到的“可撤销信托”,由于信托性质,就属于这个类型。


不可撤销信托情况就不一样了,已经分配给受益人的部分,由受益人纳税,没有分给受益人的部分,由信托实体纳税。信托实体纳税的话,由受托人来申报。


这部分在信托实体已经纳税的部分,未来分配给受益人的时候,受益人就不用纳税了。


因为这个特性,要是信托设立目的是为了财富传承的话,大家会选择不可撤销信托。



要是美国的信托是由中国居民设立,且受益人是中国居民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太复杂了,复杂原因是涉及到多重身份关系的认定。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如果信托是美国的税务居民,在信托层面纳税,就是按照我们上面说的两种情况,可撤销信托在设立人层面征税,不可撤销信托分配给受益人的部分,向受益人征税,没分配给受益人的部分,由信托纳税,受托人申报。


但是,若设立人或者受益人是中国税务居民,要按收入原始性质分别适用相应的来源地规则确定是否在美国具有纳税义务。


在这,如果这笔利润涉及第三国,比如第三国是利润汇入国,利润又来源于其他市场国,这种情况就需要在几个国家一起坐下来谈。


最后,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非常普遍,需要中国企业家们注意,也是J先生适用的情况。


那就是美国的税收非居民遗产中的所得属于资本利得的部分,非居民受益人从信托中继承这部分的话,该受益人要是在美国居住满183天,就需要在美国纳税。


遗产中的股息部分,非居民受益人也要在美国纳税,在受益人拿到资产之前,需要在美国缴纳股息所得预提税,这笔钱是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或者第三方资管公司)代扣的。


所以涉及到美国信托纳税的问题,是需要个案讨论的。


ref

当信托遇到美国税.Patrick Zhao.Taxmas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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