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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最离奇信托案,涉及资产数百亿,富豪在做财富传承,但吸血鬼可能就在身边

2021-07-291187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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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Phoebe Liu

◎来源 | 高净值TIMES(ID:HNWI-TIMES)已获授权


法律是对人最低的要求,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可能本身就是人渣。

 

不知道大家平时上网冲浪时看不看“罗翔说刑法”?上面这句话是罗翔老师授课金句之一,也与我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故事有关。

 

中国大陆出了史上最离奇的信托案,这个案件恐怕会被钉死在中国的耻辱柱上。同时也告诉我们,当我们在利用海外法律体系产物解决自己问题时,尤其要考虑其诞生的土壤,因为必要时,它可能就会对事情产生关键性影响。

 

2021年7月20日,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判决了一则历时4年的中国信托案。

 

这则案件与山东鲁南制药已故实际控制人赵志全有关。

 

自古以来商事诉诸法庭,无非就是为了资产、股权那点和钱分不开的事,但这次案件特别之处在于还牵扯出第三方——当年为鲁南制药设立信托的某知名律所(金杜)合伙人王某。

 

事情是这样的,据东加勒比最高法判决书显示:鲁南制药原控制人赵志全在身体患病、担心自己撑不太久且女儿尚且年幼的情况下,按时间推测大概是在2010-2011年这段时间建立了赵氏信托。

 

可没想到,当时帮助赵志全规划设立信托架构的律师王某在往后将近几年时间,出于公司规划需求,将山东鲁南制药赵志全原本要留给女儿的股权转入王某自己妻子(魏某)名下,并且还将王某自己的女儿新增进信托的受益人名单中。


赵志全的女儿赵龙知道以后,因此对律师王某产生了不信任,并决定和王某对簿公堂。


两方关于中国法下代持协议的效力以及涉案股权归属产生分歧,并最后在法院的判决下,确认鲁南制药股权代持无效,但涉案股权最后受益人为赵志全,赵龙有权利拿回涉案股权。


这大体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整个故事脉络,但我们还要把它放进信托这个大背景下继续讨论。

 


所谓信托,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从业人员本身要具备极高的自律性和专业性。

 

故事开始前,先说一个前提:

 

虽然现在很多人讨论信托,但非常遗憾的是,信托诞生的土壤是英美法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判例法,法官在案件中起着主导角色。而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逻辑更加接近大陆法系,法律规定大于法官地位和法官判断。

 

所以一来,相信你也发现了,信托进入中国本身就需要面对不同法律体系间的调和。二来,信托在中国发展的时间才20年左右,而这个概念真正开始大规模下沉,还不满10年。

 

但我们今天故事中的主人公,由于是先富人群,掌握了阶层信息差优势,早15年左右,就已经开始着手利用这一财富传承工具了。

 

那么,律师王某是怎么出现在这个案件中的呢?

 

为了使故事更清晰,我画了一张股权关系图,对照着来讲:

 

 

事情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鲁南制药的已故经营人赵志全出于公司发展,为享受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找了烟台一家公司(华联发展)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鲁信)合资,并且在此过程中,鲁信持股25.7%。

 

到了2000年,集团业务迅速发展,两家公司在经营方针上出现分歧,经过讨论,双方协商决定,鲁信退出。但鲁南当时找鲁信,就是为了借鲁信外资身份享受中国税收优惠的,此时鲁信退出,鲁南可怎么办?

 

找一家外资公司不就好了?然出于前车之鉴,赵志全估计心里也盘算着,新的外资公司一定要靠得住,二是要和自己公司经营理念契合,三是又能支持自己做的决定的,一时间要找这么一家公司可不容易。

 

所以后来,他决定由一直认识的王律师先帮忙短期代持股份(代持涉及到美国税法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王律师应该是不愿意久持的),将股份先从鲁信析出。

 

2001年3月15日,王律师和妻子在美国设立的昆仑美国公司(Kunlun US)与赵志全的鲁南制药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

 

半个月以后,2001年4月2日,昆仑美国公司又与鲁信(美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在这其中,鲁南通过转款7569万人民币给昆仑,由昆仑出面为其向鲁信购得并代持25.7%的股份。而昆仑在往后又与鲁南共同投资设立了两家制药公司(贝特制药、厚普制药),这两家制药公司通过派股利给昆仑,慢慢偿还昆仑向鲁信购买股权的借款。

 

通过这一步,相当于多设置一个境外公司,实现钱从左手出,右手进,收回股权的目的。

 

但是,这中间还有一个问题,事关赵志全当年用鲁南借7659万人民币给昆仑收购25.7%的股权这个点,还有需要深究的部分,同时也是认定涉案股权最终归属的关键点。但由于比较敏感,我们就不讨论这部分了。


自此,故事中最具有争议的王律师以及他和妻子在美国设立的昆仑美国公司正式步入赵志全一手搭建起的鲁南制药帝国中。

 


王律师的操作在股权进入昆仑以后才刚刚开始。

 

赵志全一直很信任王律师,在往后的十多年生涯中,赵志全还让王律师为其搭建信托,并在信托设立初期,让王律师的妻子魏某担任信托的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

 

据法院判决书显示,一直到去世前不久,赵志全觉得自己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了,两次致函指示魏某将其持有的信托财产及公司名下财产转给自己的女儿赵龙,并于去世当天指示,自己授权女儿行使“赵氏信托”下的所有权利。

 

赵志全去世以后,年纪尚轻的赵龙成为公司各派拉拢的对象。

 

此时王律师又出现了,自2014年-2015年,屡次向赵龙提议设立家族信托均被赵龙拒绝后,同年,王律师与妻子和鲁南制药的两位高管(包含当时的一把手)创立了新的投资公司A控股赵志全原先持有的股份。

 

所以事情到现在为止,即使赵志全去世了,但是王某妻子魏某始终没有将股权和财产转让给赵龙,并且和公司内的其他高管,将股权腾挪。而赵龙此时对这些事完全不知情。

 

第二年,王律师又新设了一家投资公司B,并担任这家公司的唯一董事和股东,王律师的妻子魏某设立了他们自己的信托(菩提树信托),并将B公司设为委托人,管理A公司的股权,原始受益人规定为赵龙和王律师夫妇二人的女儿。至于王律师本人,则作为信托的保护人,有权增加或者移除受益人。

 

在腾挪了两次以后,股权从赵志全手中,进入了王律师夫妇设立的投资公司下,受益人也从赵龙变成了赵龙和王律师夫妇的女儿。

 

到2017年,赵龙知道了这件事,对王律师开始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她提出要把王律师告上法庭。王律师随即辞去其自己设立的菩提树信托保护人职务,并将赵龙母亲作为信托保护人。王律师的女儿在第二天也签发弃权声明,放弃自己在菩提树信托中的受益权。

 

一直到后面,赵龙陆陆续续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才渐渐拿回自己的权益。

 

这一仗,因为涉及到多个公司主体、多个司法辖区,一直打了4年。不过从客观层面来说,4年算是快的了。

 


在这个信托案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究竟谁是案涉股权的最终受益人。其实综合多方考量,赵志全是股权的最终受益人。

 

这个结论是司法机构根据鲁南制药提供的2003年至今的审计报告以及赵志全的薪水状况,还有溯源鲁南制药出资的75690万人民币资金来源得出的。

 

这个案件到这里就结束了,但我还想和大家说点别的。

 

关于赵龙为何能赢。


根本原因在于用“普通法”思维提供了多重证据。


比如在认定股权归属时,赵龙提供了大量资料截屏证明赵志全当年的收入足够用来支付为成立的公司注入资金的。


比如在选择代理律师时,选用的是实战经验多的律师,而且偏重理论派的律师,这一点东加勒比最高法的Jack法官特地在判决书中提到了,而且也为Jack的判断增加了情感偏向。


这一切都给中国出海企业主提了个醒,在境外无论是展业还是面对法律诉讼时,要拥有“普通法”思维,要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因为普通法的核心,就是一沓沓厚厚的案例,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定义了人类商业活动中何为合法、非法和灰色地带。


其次,不知道大家注意到一个点没有,王律师在菩提树信托中,将自己设立为信托的保护人,保护人在信托中有什么用,我借用今天的案例想用这个知识点和大家结个尾。


何为保护人?


一个信托如果要真正实现控制但不拥有的状态,通常信托的受托人要保持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简单理解为受托人对资产、受益人等方面有一定的处分权。


维护受益人的权益是英美法系信托存在的意义(除一些离岸岛允许出现设立信托时剥夺受益人的执行权,如开曼),而保护人之于受益人,有着强大且隐忍的作用。


为了制衡、监督或者确保信托目的,信托的设立人大多会设置保护人来监督制衡受托人。

 

保护人在信托中的角色、权利和责任并不是固定的,可以根据受托人的要求进行实际调整。


但最关键的考量是,保护人是否可以以自私的方式为自己的利益行使权利。

 

比如王律师,将自己设置为保护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增加/剔除受益人。保护人本身应是维护受益人利益的,而在本案中,显然他将自己赋予这一项权利,他就已经动机不纯了。

 

那么信托中应该如何设置保护人才能保障信托的目的以及起到信托不被穿透的作用呢?以下几点是大家设立信托时应该避开的:


保护人有从信托获得信息的权利;

保护人有权利否决受托人可以作出的所有主要决策,包括投资、分配利润和资本、修改信托契约文件;

保护人而不是受托人有权利任命新的有自由裁量权的受益人;

保护人而不是瘦弱人有权利任命其继任者;

信托文件允许保护人组织信托资金向其他任何人分配。

所以回到最原始的问题上来,信托的本质是什么?是控制但不拥有,是资产在法律上已归他人所有,但我还是拥有支配它的权利。

 

信托不是简单的隐藏资产而免于被债权人追偿的工具。信托最大的作用是定向传承,是只有满足了我的期许,你才能获得我愿意付出的与之相匹配的奖励。

 

同时财富传承的工具也不仅仅只有信托啦,说句玩笑话,它算是近五年来一个被过度营销的顶流概念吧,财富架构要采用哪种形式得从具体需求出发,而不是从工具出发。

 

信托只是法律形式之一,其他的工具还有基金会、有限担保公司等,这些工具都可以了解后再结合自己的需求选择。

 

鲁南制药判决书原文链接在这:

https://www.eccourts.org/zhao-long-et-al-v-endushantum-investments-co-ltd-et-al-2/#!


如果你嫌麻烦,也可以加下方好友【PDF】版本。

 


另外补充一下东加勒比法院的背景:


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是东加勒比国家组织成员的最高司法机关,总部设在圣卢西亚,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


成员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多米尼克、格林纳达、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7个正式成员和安圭拉(英国殖民地,尚未独立)、英属维尔京群岛2个非正式成员。


看这些地名想必你也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最后东加勒比法院是怎么认定最终受益人是赵志全,我在文中没有说,但对企业家们来说,里面有很多值得关注和规避对风险点。如果你有实际需求,可以加下方微信,约个时间我很乐意跟你聊聊其中的奥秘。



ref:

1、Zhao Long et al v Endushantum Investments Co Ltd et al (eccourts.org).

2、滕云、赖雪金,鲁南制药控股权“宫斗”或将剧终!知名律所资深合伙人被法官在判词中斥责:“彻底丧失诚信”.

3、uncle莱斯利,一万多字儿,来详细的说一下金杜王律师这个瓜吧! 

4、杨后鲁,税务透明时代下的家族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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