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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法官共同裁定李嘉诚输!大企业家不得不引以为戒的避税实录

2019-10-141583次阅读

今天笔者给大家介绍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税收筹划案。

 

该筹划案最后一直闹到了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在税务界曾经轰动一时。

 

这个筹划案的主角就是大名鼎鼎的香港首富,也是曾经的华人首富李嘉诚。

 

读者可以自己测试一下,这个税务筹划案你看懂了多少?

 

闲言少叙,书归正传。


01

 

李嘉诚及其子持有一系列加拿大公司和海外公司,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就把它们叫做李氏集团。

 

李氏集团斥资9700万加币成立了一家加拿大公司VHHC,股本9700万加币;

 

之后,VHHC从股本中拿出6700万加币成立了另一家加拿大公司,叫做VHHC控股,VHHC控股的股本是6700万加币;

 

接着,VHHC控股通过自有股本和外部融资共8400万加币,透过建立一家子公司VHSUB持有Husky石油资产;

 

接下来的几年,国际石油市场暴跌,Husky石油资产灰飞烟灭,整笔投资几乎亏光,公司产生巨大的未实现亏损;

 

与此同时,李氏集团还在多伦多经营了一个地产项目叫做Copthorne;

 

该地产项目的公司架构是这样的:


集团先在荷兰成立一家控股公司Big City;

 

由Big City全资持有Copthorne股份(项目公司名称为Copthorne I),但其股本仅为1加币;

 

Copthorne地产项目非常成功,在该项目上,公司赚到了巨额利润(看来房地产好赚钱并非中国特有);

 

巨额利润意味着巨额税收,李氏集团是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的,所以他的顾问团队做了如下操作:

 

第一步:VHHC将VHHC控股公司的股权以市价(1加币)转让给Copthorne I ,但此时VHHC控股的股本依然为6700万加币;

 

第二步:VHHC控股将其所持有VHSUB的股份以市价卖给Copthorne I;

 

按照加拿大税法Stop loss rules, Copthorne I将继承VHSUB的初始成本8400万加币;

 

第三步:Copthorne I将VHSUB及其旗下资产以市价(1加币)卖给第三方;

 

交易完成后,Copthorne I实现了巨额亏损,该笔亏损正好用于抵消其地产项目上的巨额利润,实现了节税目的;

 

到目前为止操作没有问题,符合税法规定。

 

02


后来,集团打算将Copthorne I和VHHC控股进行合并。

 

但是按照加拿大税法87(3)的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合并公司的股本为母公司的股本。

 

也就是说合并后新公司的新股本将为1加币,子公司VHHC控股的原股本6700万加币将被注销。

 

这是李氏集团所不能容忍的。

 

所以Copthorne I就将VHHC控股公司的股权以市价(1加币)卖给了母公司Big City。

 

交易完成后,Copthorne I和VHHC控股由母子公司变成了姐妹公司。

 

这时候再将Copthorne I和VHHC控股进行合并,产生新公司Copthorne II,新公司的股本按照规定则是两者股本之和,也就是6700万加币;

 

Copthorne II将从Copthorne项目上赚的钱注资到一家新成立的巴巴多斯公司COIL,该公司主要在新加坡市场从事证券交易;

 

之后几年由于加拿大税法改变,COIL赚的钱需要在加拿大征税(海外控股公司),所以李氏集团打算把COIL的业务卖给其旗下的另一家公司,以规避税务风险。

 

然后我们来看看它是怎么做的:

 

第一步:李氏集团在巴巴多斯成立了另一家投资公司叫做LF投资,然后LF投资出面收购Copthorne II和VHHC;

 

第二步:荷兰公司Big City以市价将Copthorne II的股份卖给LF投资,该交易将产生一笔资本利得;

 

不过,按照加拿大和荷兰的税收协定,该笔资本利得不在加拿大征税,而在荷兰征税;

 

而荷兰对资本利得的实际税率很低(约1.62%);

 

VHHC市值忽略不计;

 

交易完成后,VHHC的股本为9700万加币,Copthorne II的股本为6700万加币;

 

第三步:李氏集团对VHHC和Copthorne II进行合并,产生新公司Copthorne III;

 

由于两者是姐妹公司,所以新公司股本为1亿6400万加币;

 

第四步:李氏集团将Copthorne III的利润以股本返还的形式返还LF投资1亿4200万加币;

 

返还后,Copthorne III还剩2200万加币;

 

由于是股本返还,所以该交易没有预提所得税;

 

但如果是股息红利分配的话,按照加拿大和巴巴多斯税收协定,税率为15%;

 

这一下,税务局不干了,上诉法庭告李氏集团恶意避税。

 

称它故意规避税法87(3),要求将Copthorne III的股本降为VHHC的股本,也就是最初的9700万加币;

 

按照税务局的算法,Copthorne II的股本6700万加币将会被视为股息分配,需要补税1005万加币(税率15%)。

 

就像前文所述,这场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一致判定李嘉诚输。

 

案子就是这样了,笔者相信很多读者肯定有个共同的感受,对这波操作是看得云里雾里,不知所谓。

 

问一个小问题:这个税务筹划案的精华在哪里?税务局和李氏集团争论的焦点又在哪里?

 

只要你想清楚了这一点,整个筹划案就迎刃而解了,欢迎大家评论区留下自己的观点噢。

 

最近几周笔者陆陆续续写了一系列税收筹划的文章,文章出来后,读者反响很大。

 

其中有一部分后台留言是从技术层面提出了质疑。

 

出于谨慎考量,笔者对这些留言都会认真一一阅读,然后就这些质疑反过头去再看一遍筹划方法,以防真的出错。

 

再审视一遍的结果是绝大多数技术质疑都是因为没有真正看懂税收筹划,特别是没有看懂里面的精妙之处。

 

其实这些筹划方法并非笔者首创,而是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的税务法庭判例以及之前在事务所真刀真枪实践得来,它们都是经过资深专业人士和税务法官的层层检验。

 

不过话又说回来,看不懂也很正常,一些复杂的税收筹划,笔者也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仔细阅读,慢慢揣摩,反复思考,才能逐渐理解里面的机关。

 

如果以后有机会搞线下活动,笔者可以集中时间对读者的技术问题来一次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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