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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用这些方式低价转让股权,90%会触发税局征税!

2020-01-211151次阅读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放开,最近几年涉及股权转让,特别是员工内部股份授予、转让、变现等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火热的普遍现象。

 

股权激励,合伙人计划,内部职工股,干股,股权对赌等新名词不断涌现。

 

这些股权安排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把股份转让给特定人群,然后被授予群体期待未来能以高价变现这些股权而受益。

 

这种做法在商业上无可厚非,将企业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共同发展。

 

但在税务上,这种做法违反了以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交易的一般原则,所以很大可能会被税务机关问询并做出纳税调整。

 

不过任何事情都有例外,比如我们之前谈到过的59号文,讨论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并购重组形成的股权转让行为规定的一系列特殊税务处理安排。

 

今天我们就近距离地来看一看这种商业安排的税务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税务筹划机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法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则需要看纳税人而定,个人买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企业买卖需要缴纳。

 

所以低价转让公司内部股权,无论是转让当期还是未来企业上市,都没有增值税的影响。

 

第二个我们来看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发布过一个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办法,简称67号公告。

 

公告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对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价格调整。

 

但公号第13条又给股权低价转让留了一个口子,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可低价转让,它们是:

 

1、能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而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有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其他情况

 

接下来我们来看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和个人所得税一样,企业所得税法也留了一个口子,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的调整。

 

此外,上文提到的59号文也规定了一系列特殊税务安排,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出门转左,查看我们之前关于59号文的详细讨论。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非居民企业,将持有的中国企业股权进行转让的话,那还可能会涉及到一个预提所得税。

 

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除非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则可以申请不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最后是印花税,印花税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的0.05%贴花。如果低价转让股权不被税务机关认可,那么印花税也存在少贴的风险。

 

转让企业股权后,当企业对股东进行分红,如果股东也是企业的话,企业和企业之间分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股东是个人的话,则该个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分红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股东是境外企业或者个人的话,则该分红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除非双方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协定规定了优惠税率,则按照协定优惠税率来。

 

总结一下,我们今天主要讨论了低价转让股权的一系列税务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它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因此税务机关有可能会强行调整转让价格。

 

那么有没有什么税务筹划方案,可以合法的规避此类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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