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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泰国需要什么条件?相关的泰国移民政策有哪些?

泰国媒体报道,泰国总理副秘书长普提蓬先生作为总理府发言人正式对外宣布,今日的内阁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对21个国家和地区的游客暂时免除落地签证费用的措施,包括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时间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9年1月31日结束。下面我们来看看2019泰国移民签证申请条件和注意事项。


1.一般而言,希望进入泰国王国的外国公民必须从泰国皇家大使馆或泰国皇家总领事馆获得签证。但是,某些国家的国民如果符合以下免签证要求,则不需要签证:


(1)他们是进入泰国旅游目的时免除签证要求的国家的国民。这些国民将被允许在王国逗留不超过30天。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旅游签证豁免;


(2)他们是与泰国就免签证要求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的国民。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与泰国就免签证要求达成协议的国家名单。


2.某些国家的国民可在抵达泰国时申请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旅客可以在泰国入境和逗留不超过15天。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抵达时的签证。


3.从已经被宣布为黄热病感染地区的国家/地区旅行的旅行者必须获得一份国际健康证明,证明接受黄热病疫苗接种。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被宣布为黄热病感染地区的国家名单。


4.某些国家的国民只能在申请人居住国的泰国皇家大使馆或泰国皇家总领事馆申请签证,或者在对其所在国家/地区拥有管辖权的泰国皇家大使馆申请签证。住宅。建议旅行者在出发前向任何泰国皇家大使馆或泰国皇家总领事馆咨询签证签发办公室。有关泰国皇家大使馆和泰国皇家总领事馆的联系方式和地点。


5.申请签证时,外国人必须持有泰国皇家政府认可的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并遵守泰国移民法BE2522(1979)及其相关规定中规定的条件。此外,签证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在泰国境外。申请人将根据其访问目的签发一种签证。有关签证类型和每种签证一般要求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签证类型和签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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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而言,申请人必须亲自申请签证。但是,泰国皇家大使馆和泰国驻泰国总领事馆在某些国家/地区也可能接受通过代表,授权旅行社或邮寄的申请。如果您打算提交可接受的申请方式,请咨询泰国皇家大使馆或泰国皇家总领事馆。


7.请注意,签证有效期与入住时间不同。签证有效期是签证可用于进入泰国的期间。一般而言,签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但在某些情况下,签证的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1年或3年。签证的有效期由泰国皇家大使馆或泰国皇家总领事馆自行决定,并显示在签证标签上。


8.另一方面,入境时间由移民官员在抵达入境口岸时根据签证类型给予。例如,过境签证的逗留期限不超过30天,旅游签证不超过60天,非移民签证的到达日期不超过90天。移民官员给予的逗留期限显示在抵达印章上。希望逗留时间超过此期限的旅客可以申请延长入住曼谷移民局1的办公室,该办公室位于Changwattana Soi 7,Laksi,Bangkok 10210政府中心B,电话0-2141-9889或移民局办公室位于各省。有关延长逗留申请的信息。


9.除非获得工作许可,否则不论其签证类型如何,进入泰国的外国人不得工作。打算在泰国工作的人必须持有正确的签证类型才有资格申请工作许可。有关工作许可申请的信息可以从劳动部就业部外国工人管理办公室的网站上获得


10.泰国皇家大使馆和泰国皇家总领事馆有权向外国人签发前往泰国的签证。但是,允许入境和留在泰国的权力由移民官员负责。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移民官员根据“移民法”BE 2522(1979)有理由相信他或她属于被禁止进入泰国的外国人类别,移民官可能不允许外国人持有有效签证进入泰国。


11.根据泰国移民法BE 2522(1979),属于以下任何类别的外国人被禁止进入泰国:


(1)没有真正有效的护照或用于代替护照的文件; 或者没有泰国皇家大使馆,泰国皇家总领事馆或外交部签发有效签证的真实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文件,但符合免签证要求的人除外。签证签发和免签证的条款和条件由“部长条例”规定。


(2)进入王国后没有适当的生活方式。


(3)进入王国接受非熟练或未经训练的劳动者,或违反“外国人工作许可法”工作。


(4)精神不稳定或有“部长条例”规定的任何疾病。


(5)尚未接种天花疫苗; 或接种或接受任何其他医疗以防止疾病; 并拒绝接受移民医生管理的疫苗接种。


(6)因泰国法院的判决而被监禁; 或者通过外国法院的合法禁令或判决,除非是因为轻微的罪行或疏忽,或者作为“部长条例”的例外规定。


(7)有可能对公众造成危险的行为; 或者有可能对公众的和平,安全和保障或国家安全造成滋扰或构成任何暴力行为; 或接受外国政府主管官员的逮捕令。


(8)有理由相信进入王国是为了参与卖淫,贩卖妇女或儿童,走私毒品或其他违反公共道德的走私活动。


(9)根据“移民法”BE 2522(1979)第14节,没有部长规定的金钱或债券。


(10)根据“移民法”BE 2522(1979)第16节,被部长禁止的人。


(11)被泰国政府或其他外国政府驱逐出境; 或已被撤销在王国或在国外停留的权利; 或由主管官员驱逐出王国,费用由泰国政府承担,除非部长单独提供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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