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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泰国从事建设工程的规定有哪些解读?泰国建设发展怎么样?

一、对基本原则的解读
负面清单第三类限制业务的第10款明确规定,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欲在泰国从事建设工程业的,需要申请外商经营牌照(FBL)。由此可见,该行业与会计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一般性服务业一样,是泰国国民认为尚未做好准备而无法与外国人平等竞争的业务。欲在泰国从事建设工程业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应根据外经委的推荐,向商务发展厅(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简称DBD)申请FBL。

二、对两种例外的解读


负面清单第三类限制业务第10款项下的例外(1)明确规定,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建造公共服务设施,在公用事业或交通领域建造基础设施中使用特殊设备、机器、技术或专业知识,且外资投入5亿泰铢以上的,不需要申请FBL。由此可见,此类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受《外商投资法》(FBA)的限制。跨国公司完全可以自由设立一家100%外资控股的公司来承接此类大型项目。但在投资实践中,由于需受最低5亿泰铢的资本金限制,这一例外情况事实上并不是很受欢迎。

而例外(2)――“部长条例”规定的其他工程类型,则是一个十分灵活的规定,可以弥补例外(1)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意味着,今后几年,如果任何一个政府希望他们放松任何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业务或任何有关外国建设工程的规章制度,他们可以指示商务部简单地发布一项法规,以将此类建设工程从FBL负面清单限制类业务中剔除。


三、对兜底条款的解读

负面清单第三类限制业务的第21款,对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泰国投资需申请FBL的业务,作了兜底性规定,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从事“部长条例”未做规定的其他服务业的,均需申请FBL。由此可见,泰国政府可通过将海外建筑公司的投资业务列为其他服务类别,向海外建筑公司签发FBL。这是商务发展厅(DBD)的一项弹性措施,既有利于避免政府冒险发布有助于外国人投资的二级监管规定,也有利于避免惹恼泰国建筑业的同胞。而且事实上,大多数外国建筑营业执照都是在这一类别中悄然颁发的。


与此同时,第21款规定的另一大好处是,其给予了商务部一定程度上的修改负面清单限制类业务的权限。当商务部认为泰国国民已准备好在某些领域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竞争时,其有权将该领域业务从第三类限制业务中完全删除。而且商务部已经发布了一些这样的规定,其中包括2017年的一项规定,该规定放开了与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签订建设合同的建筑公司的限制。且这些外国建筑公司,无论是在国外注册成立还是在泰国注册成立为一家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都完全不受《外商投资法》(FBA)的约束,在泰国从事政府项目也完全不需要申请FBL,只需与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起草一份合同草案,并向商务发展厅(DBD)寻求例行确认和备案即可。(注:政府机构是指在《预算程序法》中规定的任何政府实体,如交通部、能源部、东部经济走廊办公室和曼谷都市管理局;国有企业是指在《预算程序法》中规定的涵盖了任何政府单位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如泰国国家铁路公司、泰国快速公交管理局、泰国机场、泰国国家石油以及泰国的工业园区)。

此外,对于与泰国私营企业签订外国建筑合同的外国建筑公司,尽管其没有政府合同形式的部长级法规支持,且有义务按照FBL负面清单第三类限制业务的第10款和第21款申请FBL(具体需视情况而定),但是目前泰国当局实际上已将私营建筑合同业务视为泰国国民能够与跨国公司很好竞争的业务。因此,在投资实践中,对于与泰国私营企业签订外国建筑合同的外国建筑公司的限制实际上是更为宽松的。同时,此类私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的FBL大多是专门签发给亚洲的海外建筑公司的,而这些公司又毗邻泰国,在泰国的业务比世界其他地区的同行就更为活跃。


当前,泰国政府正采取前所未有的积极措施,通过政府预算和私营投资来提高地方经济活动水平。这一做法已顺利运行了好几年,未来一段时间将不太可能改变。这就意味着,当前正是去泰国投资的大好时机。广大投资者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行业要求的前提下,合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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